2008年6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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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管为业主乱放烟花“买单”
通讯员 钟轩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永嘉县一居民乔迁时在小区内燃放烟花,结果引发火灾,将小区一居民家的新房烧毁。此事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,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,即小区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要承担15%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  2007年2月5日,是永嘉人陈某乔迁永嘉华达大厦的大喜之日。为增添喜庆气氛,陈某在院内燃放了鞭炮和大烟花。导致华达大厦另一业主黄某刚装修完毕的一套房子失火,其室内家具、电器等烧得面目全非,损失及整修费用达490199元。
  于是,黄某将陈某及物业管理公司,即温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公司一起起诉到永嘉法院。该院一审认定火灾是由陈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,而温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中对禁放烟花没有明显的告示,也缺乏应急救火的预案,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。由此,永嘉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黄某财产损失416669.15元;物业公司赔偿黄某某财产损失73529.85元。一审判决后,陈某和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。
  温州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